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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家庭教育走向法治化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教育方面的立法。我国现行的民法典、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虽然从不同角度对家庭教育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缺乏对家庭教育的整体性法律设计。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对我国家庭教育相关法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进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视,其施行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需要,也是促进家庭教育回归的现实需要。该法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共同推动。

加强普法宣传,提高责任意识,确保认识到位。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要引起全社会对家庭教育的重视,进而依法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普法宣传不仅要面向家庭,还要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及各个行业,要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当前,有的家长对未成年人养而不教、教而不当,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中华民族有重视“家教”的优良传统,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民族的希望、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如果不随时关注孩子的成长,就有可能在其心智还不健全的时候走上弯路甚至邪路,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家庭教育要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始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确保家庭教育的正确方向。因此,我们要做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普法宣传,让每位家长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家庭教育,进而牢固树立家庭教育“第一责任人”意识。

做好顶层设计,制定相关标准,确保指导到位。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政府如何去落实法律中关于国家支持和社会协同的职责,如何结合各地方特点,迅速、快捷地去搭建公共服务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做好家庭教育顶层设计,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体制机制。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教育部等相关部委负责制定和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内容要涵盖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心理健康、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具体标准。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指导大纲要求,做好教材编写以及视频和网络课程的制作,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效果评价标准体系。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家庭教育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具体项目分解到各个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落实。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教育具有私密性和个性化,法律中的“促进”二字体现的是对家庭教育自主性的顺应和尊重,体现家庭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国家、社会为家庭提供支持、协助。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实施中,要把握好这一基本定位。

建立协同育人机制,确保各方保障到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不能仅仅依靠家庭自身,需要教育行政、妇联、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依法履职尽责开展工作。首先要设立家庭教育指挥协调机构,在各级妇女联合会设立家庭教育促进处(办),专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落实和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由教育行政、妇女联合会根据需要统筹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做好社区家庭教育促进学校的选址规划、师资调配、日常运营管理、监督及投诉受理等工作。由财政部门设立家庭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区家庭教育促进学校的设立、运营和培训活动的正常开展。“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家庭教育促进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长远工程。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社会培训机构的协调并做好家庭教育服务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工作,争取把更多的家庭教育公益培训项目引进社区家庭教育促进学校,同时探索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引进高质量的家庭教育服务项目。网信、宣传部门应该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好家庭教育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建立工作平台,制定培训计划,确保落实到位。家庭教育工作是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在家庭、学校、社会之间建立有效衔接机制,做到统筹规划、共同参与、多方配合、协同推进。社区是开展家庭教育的立足点,既便于家庭成员的参与又便于家庭教育服务部门提供服务和管理。因此,可以在社区建立以妇女联合会为主,由教育行政、民政、社区、学校、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共同参与的社区家庭教育促进学校,将其作为开展社区家庭教育促进工作的重要平台。同时建立包含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个人信息、培训记录、需进一步关注或干预的信息等内容的家庭教育档案。学校根据家庭教育档案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指导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活动,为家庭教育的顺利开展提供智力支持。既要根据被监护人的不同成长阶段做好监护人的指导培训,又要多关注被监护人的身心状况,重点关注和加强对特殊家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指导和帮扶工作。

做好服务指导和评价考核,确保监管到位。家庭教育工作离不开社会机构的参与和支持。政府在提供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支持的同时,应做好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规范和监管工作,避免出现重引进、轻管理的情况,无法真正发挥社会服务机构应有的作用。为了确保家庭教育服务的高质量,有关部门需要针对家庭教育社会服务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价考核办法,定期走访服务对象并开展满意度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对不达标或评价差的服务机构限期整改或及时淘汰。(梁松柏)

编       辑: 刘 冬

责       编: 于 浩